
监控摄像头将受到更严格的规范。国务院制定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,这是第一部直接规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法规,立法层级相当高,也直奔当下摄像头设置泛滥等现实问题而去。
监控摄像头被广泛使用,“找监控拿证据”成了大家对环境安全的默认期待。但是,广泛使用的监控摄像头也带来了负面影响:摄像头被设置到不合适的位置,拍到了当事人的隐私;邻居家的可视门铃,可能正对着自己的家门;不法分子利用监控摄像头搞偷拍,形成了偷拍、传播、倒卖的隐秘灰色产业链。
监控摄像头在有效加强治安防控,带来深夜的街头安全的同时,也存在公民个人信息、形象被随意收集、泄露、滥用等风险问题。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称,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对外公开、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导致个人隐私、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摄像头是一种技术性的凝视,监控是对当事人的行动轨迹、身体活动乃至面部表情的精确记录,与公民的个人信息、隐私保护有着天然的张力。监控摄像头设置、管理既涉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,也涉及权利与权利的关系。
国务院制定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有的放矢,针对性地治理当下的突出问题,回应民众关切,有效平衡了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的关系,让“监控”不失控。
首先,《条例》明确安装摄像头必须是“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”,除此之外,任何主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安装摄像头。《条例》还明确规定,要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、角度和采集范围,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;如果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,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。
对监控设置显著提示标识,是对被拍摄者的强提醒,也在法规层面上明确禁止“偷拍”,这与安装摄像头必须是“出于公共安全的必需”的目的相一致。监控要堂堂正正地用于公共安全目的,不能是基于猥琐、猎奇的目的,并且摄像头的安装位置、角度和采集范围也必须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。
其次,《条例》还严格规范了视频图像采集之后的信息保存、调取、使用,以防止滥用、泄露个人的视频图像信息。《条例》要求建立系统监看、管理等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等制度;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、处理。如果违反《条例》规定,未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,或者非法对外提供、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,可以追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,乃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“监控”不能失控,设置公共摄像头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,不能侵犯个人的隐私。每一个监控摄像头都应该是光明正大的,有强提示的标识,杜绝一切“偷拍”。深邃的监控摄像镜头背后的人、企业、机关单位要对摄像头负责,要对信息安全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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